1. 作百日
由來
當人逝世滿一百天時,習慣要再祭祀一番,或延請道士、和尚念經,舉行盛大的供養法會,或僅是家人自行祭祀,稱為「作百日」。
供品
牲禮、五味碗、水果、酒
金銀紙
銀紙
(祀天祭地---現代祭拜禮俗 李秀娥 著)
2. 作對年
由來
當死者逝世滿一週年時,死者已出嫁的女兒皆要返回來供奉牲禮祭拜,也有延請道士、和尚誦經作法事的,稱為「對年」。此日結束後,才算脫去孝服。
供品
牲禮、五味碗、水果、酒
金銀紙
銀紙
(祀天祭地---現代祭拜禮俗 李秀娥 著)
3.合爐
由來
當死者的喪期屆滿時,將供奉死者的新牌位火化,或將其香爐灰一部分放進供奉祖先牌位的香爐內,並將死者的姓名列入祖先牌位內,稱為「合爐」。一般泉州人在合爐時,會視「作對年」是前半年或後半年,會避開過年期間而選在六月或十月,若「作對年」是十月或十一月時,才會選在十二月合爐。至於漳州人多在「作三年」和「除靈」時同時進行合爐的儀式。合爐後,一切便恢復正常作息。
時間
上午
設置地點
祖先牌位前
供品
牲禮、水果
金銀紙
刈金、銀紙
(祀天祭地---現代祭拜禮俗 李秀娥 著)
作法事,亦稱做公德、作功果、做道場、做齋,古稱營齋;客家則所做不及一日者別謂之救苦;又若請佛教出家二眾帶做,則亦稱為佛事。
依佛家說法:一般凡夫故世,除大善大惡者理可升天界或下地獄外,並未立即轉生,其亡靈與鬼魂迥異,稱為中陰身或中有身,等待機緣成熟始轉生,通常須七七四十九日。在此期間內,為做佛事,效用甚大。若以亡者生前最心愛之財物供施佛教,或救濟貧病,並稱說此係為亡者超生而做之功德,可使亡者投生更好去處云。
民間通俗信仰,亦謂做法事,即可超度亡靈,使免墜地獄受諸苦刑。
出殯之做法事,有係出殯前一日開始做,翌日出殯之前結束,亦有至返主以後始結束者;亦有出殯之前起鼓,返主以後開始做;亦有出殯之翌日做者。或謂客家做法事多在出殯以前,閩南習俗則出殯前後俱有。
每做法事,因喪家花費之多寡,,舉行之日數乃至時數,及到場之僧、道人數各有不同,從而節目內容亦有多少之別。(但誦經、拜懺及引魂過橋為最基本項目,率皆有之。)因此,各地做法事之花費,多極為懸殊。
(台灣地區現行喪葬禮俗研究報告)
守孝,即服喪之意,在台灣稱為帶孝。守孝實為喪禮中極為重要的一環,在整個喪禮過程,現代人對於虛表往往不惜舉債以赴,其不為人注意的帶孝,似多反被忽視,甚至以為有礙觀瞻,為累贅,實令守古禮人士痛心。
一、 孝誌、換孝、寄孝:孝誌之制,係藉白藍青綠黃五色以表示孝之輕重(粗孝愈細孝),端視宗親間之尊卑、親屬間之親疏關係、即守孝之久暫等為依歸,可謂意義重大。帶孝期間,可藉孝誌以時時不忘哀思,刻刻懷念其遺範勳業。
二、 服孝中的禁制:古時,如不遵守行定制,將受嚴厲制裁,諸如:不得作樂與赴宴、不得嫁娶、夫妻不得同房、不得別籍異財(分戶,爭產分財)、不得整容、理髮等。
現今台灣喪俗中,各地實際遵守此等禁忌這可謂寥寥無幾:
1. 作樂赴宴:不得進入娛樂場所或參加宴會
2. 婚姻:應避免於設靈中嫁娶,亦忌喪中生子
3. 分產、分家:俱俟喪期終了為之為吉
4. 理髮:喪葬返主後,理髮淨身而服喪,此後至除靈前不再整容
(台灣地區現行喪葬禮俗研究報告)
做七與作旬:「七」為世界性的神祕數字(Misterious Number),據佛教說法:人甫離世,其彌留狀態將持續七個小時,故需經八小時後,始可移動遺體,又未滿七日不宜舉行火葬,一則恐餘識未去,二則恐萬一有回陽可能。如果天氣許可或有冷凍之便,最好於兩星期後始舉行火化,故前哲有謂「三七猶有餘識」。做七奠祭亡靈之俗,或與此有關。
一旬為十日,漳俗依其古俗例,作完滿七(四十九日)後即續做四旬,拜祭四位判官,五旬即第九十九日不作,而於足一百天作百日。
惟一般而言,各地多將「七」與「旬」混為一談,認為「做七」即是「作旬」,且認為一旬為七日,並可任意縮短,甚至民俗學者也如是說。
(台灣地區現行喪葬禮俗研究報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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